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通知
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通知
2023-01-04 09:20來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房屋市政項目”)招標代理市場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決定對招標代理機構開展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評價對象。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市政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
(二)評價原則。信用綜合評價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評價標準組織實施。
(三)工作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全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制定招標代理機構評價標準,開發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招標代理機構注冊地及房屋市政項目的招標投標監督權限,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
二、評價方法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采用評價系統自動評價方式。評價系統根據收集的企業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每日計算出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并向社會公布。信用信息當日成功錄入,次日生效。
三、評價得分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分由基本信用分、良好信用得分和不良信用扣分三部分組成,滿分為100分。
(一)基本信用分。招標代理機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獲得基本信用分70分:
1.依法成立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涵蓋工程招標代理服務相關內容;
3.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4.具備從事招標代理服務履約能力,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二)良好信用得分。起始得分為0分,實行加分制,加分上限30分。由項目代理業績、專業人員、專業培訓等評分組成,詳見“招標代理機構良好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
(三)不良信用扣分。實行減分制,不設下限。主要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從事招標代理活動中受到的各類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等,詳見“招標代理機構不良信用評價標準”(附件2)。
四、信用信息采集與處理
(一)基本信息、專業人員、專業培訓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自主申報。信息發生變化時,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在評價系統完成變更申報。招標代理機構注冊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的信息進行核實確認,省外入贛的招標代理機構申報的信息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實確認。
(二)項目代理業績信息由評價系統從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中自動獲取。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監管權限采集錄入。受到省、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理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誰作出、誰采集”的原則及時錄入;受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時錄入;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移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錄入。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錄入不良信用信息前,應當下發“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扣分告知書”(附件3)。招標代理機構對扣分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陳述、申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及時告知處理結果;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接錄入評價系統。
五、相關要求
(一)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實施監督。對發現應當予以評價而未評價、不按規定評價或處理異議的,應當責令信用信息采集部門(單位)限期改正。
(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招標代理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對信用評價差的企業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三)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標準開展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做到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對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涉嫌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依紀處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贛建招〔2013〕9號)《關于加強全省工程建設項目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建設的通知》(贛建招〔2019〕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招標代理機構良好信用評價標準
2.招標代理機構不良信用評價標準
3.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扣分告知書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1
招標代理機構良好信用評價標準 | ||||
序號 | 評價內容 | 評價標準 | 評分判定 | 備注 |
1 | 項目代理 業績 (25分) | 按企業上年度完成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累計個數和中標金額計分: 1.完成過1個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的得3分,每增加一個加0.3分,最高得15分; 2.每完成工程招標代理項目中標金額3000萬元得0.1分,最高得10分。 | 1.以上年度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中記錄的項目數量和中標金額信息為準; 2.每年年初匯總評價上一年度的項目數量和中標金額,有效期至下一年度的信息導入評價系統。 | |
2 | 專業人員 素質 (3分) | 按招標代理機構具有的工程建設類職稱和注冊執業資格人員計分: 每具有1名一級造價工程師人員得1分;每具有1名高級職稱、監理工程師、一級建造師等國家注冊執業資格人員得0.6分;每具有1名中級職稱、二級造價工程師、二級建造師等省級注冊執業資格人員得0.3分。本項最高得3分。 | 按企業從業人員具有的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職稱證書等進行評分。專業人員信息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次日生效并進行評分。 | 同一人取得多項證書的,只計最高分,不重復計分。 |
3 | 專業培訓 (2分) | 參加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每人計0.25分,最高得2分。 | 按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專業培訓人數進行評分。有效期12個月,以培訓合格證書發放之日起計算。 | 同一人參加多次培訓的,只計一次分。 |
附件2
招標代理機構不良信用評價標準 | ||||
序號 | 評價內容 | 評價標準 | 評分判定 | 備注 |
1 | 行政處理 | 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發布的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問題或出現嚴重表述錯誤,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每次扣1分。 | 扣分有效期6個月。 | 同一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不同處理措施的,只取最高扣分項。其他不良行為視情節輕重酌情扣分。 |
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未按規定及時發布,或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每次扣1分。 | ||||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在評價系統提交變更申請的,每次扣1分。 | ||||
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影響開標、評標工作,或導致異議、投訴、重新招標評標的,每次扣2分。 | 扣分有效期12個月。 | |||
對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指出的違法違規問題拒不整改的,每次扣2分。 | ||||
未簽訂招標代理委托合同開展代理業務的或以出借、掛靠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機構名義承攬招標代理業務的,每次扣3分。 | ||||
在評價系統錄入信息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信用評分的,每次扣5分。 | ||||
2 | 行政處罰 | 因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扣5分。 | 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或通報之日起有效期12個月。 | |
因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扣5分。 | ||||
因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扣5分。 | ||||
3 | 司法判決 |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從業人員因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每次扣10分。 | 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2個月。 | |
附件3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
扣分告知書
(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你公司在項目招標代理過程中,存在不良行為,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不良信用評價標準》,現扣除你公司綜合評價信用分值分。
你公司如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機關(地址: 聯系電話: )提出。
(公章)
年 月 日
簽收人: 簽收地點: 簽收時間:
附件:
解讀《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信用綜合評價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有序健康發展,我廳出臺了《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扮演著重要角色,一方面受托于招標人,協助招標人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專業化的咨詢服務;另一方面作為中介機構,雖然不直接承擔招標投標活動主體責任,但在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工程交易透明度等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對招標代理機構所從事的招標代理業務依法進行監督與管理,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招標投標活動順利進行。
2017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取消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進一步簡政放權,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促進了招標代理行業的發展。但是,隨著從業門檻的降低,招標代理機構數量呈爆發式增長,很多專業力量薄弱、無從業經驗的企業也進入了代理隊伍。有的專業水平低、代理質量差,有的法紀意識淡薄、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
針對代理行業現狀,為規范招標代理從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全面提高招標代理機構綜合素質,助力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我們制定出臺了《通知》,對招標代理機構開展信用綜合評價。
二、文件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4.《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
5.《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
6.《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
7.《江西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贛建建〔2019〕19號)
三、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由總體要求、評價方法、評價得分、信用信息采集與處理和相關要求等五部分組成。
(一)總體要求
該部分對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的評價對象、評價原則和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
(二)評價方法
該部分明確了信用綜合評價采用評價系統自動評價方式進行。評價系統根據收集的信用信息,每日計算出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并向社會公布。
(三)評價得分
該部分對信用綜合評價分的組成進行了明確,即由基本信用分、良好信用得分和不良信用扣分三部分組成,滿分為100分。
招標代理機構具備法律法規要求的基本從業條件即可獲得基本分70分;良好信用得分實行加分制,滿分30分,主要依據招標代理機構的項目代理業績、專業人員、專業培訓等內容進行評定;不良信用扣分實行減分制,主要依據招標代理機構在從事招標代理活動中受到的各類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等不良行為進行扣分。
(四)信用信息采集與處理
該部分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確認方式進行了明確。
基本信息、專業人員、專業培訓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自主申報,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在系統上進行變更,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權限對信息進行核實確認;項目代理業績由評價系統從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中自動獲取;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監管權限采集錄入,不良信用信息錄入前,應當下發“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扣分告知書”,招標代理機構對扣分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
(五)相關要求
強調對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發現不按規定開展評價工作的、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依紀處理;對招標代理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對信用評價差的企業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贛公網安備36010802000805